治道变革,形成教育发展新秩序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 发布日期:2015-05-27 点击量:
教育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领域,要深刻认识加快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意义,积极推动治道变革,完善科学规范的教育治理体系,形成高水平的教育治理能力。
可以说,治道变革是一项系统的改革工程,不仅需要在技术上推进管办评分离,构建政府、学校、社会新型关系,更应在理念上厘清目标和方向,将“做什么”和“为什么”结合起来,使教育治道变革顺应我国教育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关注和破解真正的教育问题。
目前,随着我国教育改革的深入推进,利益冲突、利益调整、信任关系等问题在大规模制度变迁过程中相伴而来,原有教育秩序被逐步打破,新秩序逐步形成。构建教育发展新秩序应具有合法性、正义性和合规律性三个基本面向。合法性是评价教育发展新秩序的基本视角和原则。一种教育秩序是否具有合法性主要看是否“有学上”。这一方面反映在教育服务于国家、社会发展的能力上,另一方面反映在服务于人的发展的能力上。正义性是指教育机会、教育资源配置的公平程度。教育秩序问题总是和公平联系在一起的,一种教育秩序是否具有正义性主要看是否“能上学”。合规律性就是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人的发展规律,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高质量的人。一种教育秩序是否具有合规律性主要看是否“上好学”。从这个意义上说,未来的教育发展必将奠基于效率、公平、质量的协调发展之上,奠基于政府、市场、社会的和谐共力之上,只有这样的教育发展新秩序才能真正实现“学有所教”的目标。
教育发展新秩序的形成,不是单纯依赖某一个主体或者某一种方式就能够实现的,而是需要政府在教育公共治理与服务中的地位、作用、方式等方面都随之变化,向多中心治理转变。在主体选择上,政府不再仅仅是国家教育政策决策制定、执行和监督的唯一主体,其他社会主体包括非政府组织、企业甚至是个人都可以参与到教育政策的整个过程和环节之中,共同承担教育公共服务治理的责任。
多元主体参与到教育服务之中,不仅仅是“赋权”的过程,更是厘清政府、市场、学校之间职能边界的过程。在职责选择上,政府要认清自身越位(管了不该管的)、错位(管了管不好的)、缺位(该管的没有管)等行为失范现象,在强化“该管”的职能基础上,放弃“不该管”的职能,把学校自主办学权的职能坚决下放给学校;调整“管不好”的职能,在加强规范指导的同时,可以把一些工作,如质量评价、专业考评等“划转”给市场和社会,交给非政府组织承办。在方式选择上,政府管理方式应改变由微观的、直接“大而全”的包办包揽的“硬性管理”转向宏观的、间接的“软性管理”。政府既可以是生产者——直接设置和举办公立学校,也可以是提供者——承担“付费”责任,由其他社会主体如社会组织、民办学校等来生产。至于政府的监管责任,无论政府作为直接生产者还是向其他生产单位进行付费,都同样需要监管,使政府成为“游戏规则”的制定者、教育秩序的“检验官”和维护者。
当然,“多中心”并不意味着“无中心”。政府作为新秩序的主要供给者,不能在教育领域中退出,或者推卸应尽的公共教育责任。政府要夯实“以教育规律促进教育优先”的思想基础,学会作出“教育的判断”,切实保障好教育事业的利益需求,维护好教育自身边界和规律需求,在法治的框架下重新规范政府的行为,使之适时、合法、正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