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相关政策法规

来源:  发布日期:2014-10-09  点击量:

        自费出国留学是培养人才的一条渠道,也是贯彻对外开放政策、引进国外智力的一个方面。国家对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在政治上与公费出国留学人员一视同仁。各级政府和基层单位应支持和关心自费出国的留学人员,鼓励他们早日学成回国,为祖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为此,作如下规定:

        
一.凡我国公民个人通过正当和合法手续取得外汇资助或国外奖学金,办好入学许可证件的,不再受学历、年龄和工作年限的限制,均可申请自费到国外上大学(专科、本科)、作研究生或进修。

        
二.高等院校在校的专科生、本科生和在学的研究生,可以在学校或单位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出国后,保留学籍1年。应届毕业专科生、本科生和研究生,凡属于国家统一分配的,应服从国家分配,到工作单位后,再申请和办理自费出国留学。

        
三.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审批工作,除本规定第十二条另有规定者外,均按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处理。属在校学生或在职职工的,学校或单位应签署意见。

        
四.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一切费用,包括生活费、学费、医疗费、往返旅费等,均由本人自理。如需用出国旅杂费,可凭公安部门签发的出境证件和前往国的入境签证,自备人民币,按规定向中国银行申请兑换外汇。

        
五.在职职工自费到国外留学的,一般可停薪留职,本人要求退职的,可予同意。凡停薪留职的,从出境的下一个月开始停发工资。出国进修人员5年以内回国参加工作的,可连续计算工龄,5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按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六.取得硕士、博士学位的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包括自费转为自费公派留学人员),回国参加工作的,由国家提供回国国际旅费。


        
七、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间,可以回国探亲、休假、实习等,次数不限,来去自由,费用自理。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配偶、子女要求出国探望本人,可按公安部门有关出国探亲的规定办理。

        
八、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出国前,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应主动向他们介绍有关留学的规定以及国外有关的情况,对他们出国所学专业给予指导;出国后,原单位和驻外使领馆应主动与他们保持联系,鼓励他们努力学习,关心他们在国外的生活和在国内的亲属。

        
九、自费出国留学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的验放,与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相同,均按照《海关对我出国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办理。

        
十、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回国后,应本着学用一致,尊重本人志愿的原则安排工作。属进修人员需要跨地区、跨部门安排工作的,由所属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干部管理部门审核,报送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安排工作;属于毕业研究生或大学专科生、本科生、本人要求由国家分配工作的,可与我驻外使领馆联系,填写《留学生回国分配工作登记表》,由使领馆报告国内,回国后按公费留学毕业研究生、大学生的分配办法办理。

        
以上人员回国后的工资待遇和职称的评定,均按同类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自费进入国外大专院校学习但没有毕业的人员,回国后均由出国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根据所学专长,量才录用,享受国内同类人员工资待遇。

        
十二、教学、科研、生产等单位的业务骨干(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主治医师和相应职称以上的人员,以及优秀文艺骨干、优秀运动员、机关工作业务骨干和具有特殊技艺的人才等)和毕业研究生(包括应届毕业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必须取得所在单位同意,按隶属关系,报请国务院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干部管理部门审批,按照自费公派出国留学办法(即属于自费出国留学,但按公费出国留学派出办法办理出国手续)办理。

        
大学本科毕业的人员(包括应届大学毕业生)和在学的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根据本人自愿,可以按第三条规定的办法办理,也可以按自费公派出国留学办法办理。

        
十三、在国外作研究生的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如本人自愿,可以转为自费公派留学人员,由我驻外使领馆颁发国家派出留学人员证明,不变更护照和签证。

        
十四、自费公派出国留学人员享受对方奖学金或取得对方资助,在出国时尚未收取奖学金和资助费现款的,可由派出单位垫付出国旅杂费,本人回国后,按国外的实际收入状况,酌情归还;由亲友提供资助的,其出国旅杂费,可凭护照和前往国的入境签证,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出具的因公派出证明,自备人民币,按规定向中国银行申请兑换外汇。

        
十五、自费公派出国进修人员,具有两年以上工龄的,在批准出国年限内,由原单位照发工资。工龄可按本规定第五条办法计算。

        
自费公派出国留学的研究生,包括在国外留学期间由进修人员转为研究生的,其国内原享受的人民助学金或工资待遇,同国家派出的公费研究生一样对待。

        
自费公派出国留学的人员,凡按期回国参加工作、回国旅费确有困难的,由原派出单位提供回国的国际旅费。

        
十六、为谋取自费出国留学而徇私舞弊、伪造情况、利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的人,要根据情节轻重,或不批准出国,或给以行政处分,直至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高级干部和外事工作人员的子女及其配偶自费出国留学,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1982年7月16日批转教育部等4个部门《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规定》同时废止。

        
自费出国留学资格审核程序

        
凡具有当地户口和大专以上学历(毕业、肄业、结业、在校)人员,申请到国外高等学校或科研机构读学位、进修、访问学者(研修)、学习语言(勤工俭学),均须进行自费出国留学资格审核。 

        
首先要进行公费生和非公费生的身份认定。大专以上学历公费生的范围是:全日制高等教育机构(高等学校和科研单位)公费在读专科生和本科生、双学位生、研究生班学生、硕士生和博士研究生;未完成大专和大专以上学业的中途退学人员;大学专科和本科毕业生或双学位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生、硕士和博士毕业研究生;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成人高等学校公费在读生和毕业生。公费培养的学生指国家任务内招收的非定向生、收费生、定向生、委托培养生及单位出资培养的在职生。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自费生申请出国留学,需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精神,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对其自费生身份进行认定。身份认定范围包括:普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培养的计划内自费生;高等学校及成人高等学校内的函授普通班、电大、夜大普通班及其他国家承认学历的自费生;自学高考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生;其他办学单位培养、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
出国留学资格审核,大致分成七个步骤:
        1
.取得国外培养单位(院校、研究机构等)的接受材料;
        2
.向档案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获准同意自费出国留学;
        3
.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出国留学工作办公室领取申请表、审核表,在校生同时领取《在校生自费出国留学学历证明》;
        4
.填写申请表并由档案所在单位分别在申请表左下方及审核表上方两栏内签字并盖章(一 式四份);
        5
.交回申请表、审核表及其他有关材料候审;
        6
.领取审核证明信;
        7
.持审核证明信及其他资料到公安局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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